(2)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監管過程中,對已經向總署備案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主動予以扣留、查處。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采取措施停止侵權貨物的進出口,因此這種模式也被稱為“主動保護”模式。需要註意的是,依職權保護模式僅適用於知識產權權利人將其知識產權事先向海關總署備案的情況。
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要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的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以賠償因適用不當可能給收發貨人造成的損失,支付海關扣留貨物後的保管、保管和處置費用;知識產權權利人直接向倉庫支付倉儲保管費用的,應當從擔保金中扣除。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