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目前沒有規定侵權商品的銷售者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事由,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涉嫌侵犯著作權的銷售者是否以及如何適用合法來源的抗辯事由存在相當大的爭議。如果銷售者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麽其前提是能證明合法來源抗辯,但不能得出能證明合法來源的結論,所以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53條。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是合法授權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