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易主體的特殊性。所謂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指的是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大多並非是權利人出面。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許多涉及到的是第三人。例如,版權裏涉及到的表演者、唱片的制作者、廣播電視的組織者,都可能充當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商標和專利同樣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
(二)交易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具有可復制性、可傳播性,以及在不同的時間裏可以滿足不同人的需要。例如盜版問題:原因就在於侵權人,當他實施某種侵權的時候,客觀上並不妨礙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不像有形財產,壹旦受到侵害,權利人客觀上馬上就無法行使權利,這個特點就使得知識產權的交易客體本身也和有形財產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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