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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的可仲裁性

法律主觀:

國內知識產權糾紛能仲裁的。但必須由當事人協商壹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除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案件外,可以由當事人協議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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