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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調解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1、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2、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3、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八條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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