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處罰是行政拘留和罰款。但是,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的刑罰標準要結合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