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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具有的四個基本特征

知識產權具有的四個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

人身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財產權是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壹定物質內容並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例如,圖書作者的署名權即是人身權,而獲得稿費報酬的權利即是財產權。

2、專有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獨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權利,他人不得侵犯。在這壹點上,知識產權與物權相同,與債權不同。

3、地域性

知識產權只有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地域範圍內有效,壹國的知識產權要獲得他國的法律保護,必須依照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按互惠原則辦理。

4、時間性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保護期後,該知識產權消滅。例如,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和財產權以及專利權都受到保護期的限制。但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並不是絕對的。

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種類有許多種。其中相對比較常見的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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