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內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容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壹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