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手機短信息,通過手機上的無線電波發布和傳播,不同於傳統作品,但只要是原創,就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果短信作者享有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作者許可,很難將他人的短信轉發納入合理使用的範疇。當然,考慮到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量轉發短信的習慣,從尊重現實的角度出發,我們也可以認為短信的創建者向他人發送短信,即默許他人轉發該短信。但無論如何,即使可以未經許可大量轉發短信,也不影響短信創作者的其他著作權,轉發者應當向短信創作者支付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