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是有利於解決職責交叉,避免多頭重復執法。長期以來,我國市場監管資源未得到有效整合。在知識產權領域,同屬工業產權的商標和專利分別由不同部門監管,執法力量分散,難以形成合力。同時,由於法條競合等原因導致職責交叉,多頭執法現象時有發生。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後,整合執法資源,有助於解決職能交叉、信息溝通不暢、力量分配不均、監管部門間互相推諉等問題,從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國行政執法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行政執法與司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壹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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