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源於英國專利法,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合法的知識產權過程中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或界限,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利益的行為。由於知識產權的對象是符號性表達,作品、商標、技術發明等的內涵都需要法律進行解釋和確認,創造性、顯著性等的認定標準又是極為模糊的,降低了權利內容的清晰度,為權利濫用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基於專利制度是為了促進本國技術進步的公***利益考慮,專利權人不實施專利在英國被視為對壟斷權利的濫用,濫用專利因此成為專利強制許可的依據。這個概念和制度被《巴黎公約》所采納。②這裏,濫用壟斷權(專利權)主要是指不實施專利或者不充分實施專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