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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中是否要標註文獻的作者?

需要標註。

引用政府文件和某組織文件的參考文獻格式應該是“技術標準”或者“報告”。

技術標準格式:[序號]標準代號,標準名稱[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報告格式:[序號]作者.文獻題名[R].報告地:報告會主辦單位,年份。

註意事項:

參考文獻可使用下列指定符號:“:”表示標題、標題說明、出版者、生產者、連載頁數;“,”用於後續負責人、出版年份、生產年份、專利文獻類型、專利國家、卷號、部件號、連續出版的文獻的原始文獻標題;

對於系列號、系列號以及後續“在原始文獻中的位置”項;“()”用於限定符、報紙發行號、零件號、版號、生產者、出版年份;“[]”用於識別文件類型和作者編寫的說明內容;“?”除了上面的項外,其余的描述項後面都跟著“?”號碼。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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