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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旭日陽剛與汪峰事件”解釋壹下“翻唱”和版權問題

我來回答妳吧。。

1、翻唱是指壹個歌手唱另外壹個歌手的歌。。

2、歌手在唱之前,要征得這首歌所有權的人的同意,壹般就是這首歌的創做者。。或創做者把版權所賣給的那個人或公司。

3、歌手在使用別人歌。未經對方許可的情況下。是不能進行商業使用的(是指存在金錢利益方面。如開演唱會。出唱片之類的),通俗點就是用來賺錢。這樣就屬於侵權。。。在不存在金錢利益方面的演唱。是不屬於侵權行為的(所以在街頭賣唱。參加比賽)。這些都不屬於侵權行為。

解釋很清楚了吧。。純手動希望采納。。

樓上那些都是復制來的。。壹大堆文字。看的人都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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