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支付報酬的法律依據: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使用他人作品表演,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本案救災的慈善表演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向下規定的權利限制範圍。因為只有“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才能不經許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本案下列情形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壹是不屬於免費表演;第二,表演的是未發表的作品;第三,演員有報酬。因此,著作權人要求支付報酬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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