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能夠申訴成功。通常不知道侵權且能夠說明來源,是作為不侵權他人知識產權的重要抗辯理由。
《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專利法》 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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