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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是如何規定的

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首先,確認級別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然後,確認地域管轄。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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