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之日起變更為《民法典》第1062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的財產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註:以上法律依據自2021 1年10月生效之日起變更為《民法典》第10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