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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壹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壹標準。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其次,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壹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壹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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