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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原則

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多種責任方式並重的原則;全額賠償原則;法定標準補償原則;法官自由裁量補償原則;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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