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