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做兼職。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事業單位,本來就是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個人業務只要屬於社會服務範疇、且在本單位業務範圍之內,事業編制人員就可以承接並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