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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將婚姻存續期間壹方的“知識產權所得”定義為* * *同壹財產。但對於如何理解“收入”,法律並未做出詳細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入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入應分為眼前經濟利益和預期經濟利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壹方婚後取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夫妻壹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實際經濟利益歸屬於夫妻同壹財產,而排除了夫妻同壹財產的預期經濟利益。
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