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2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
知識產權是個性很強的智力成果權,但同時也會產生財產權。根據《婚姻法》對“財產性收入”的定義,壹項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以該財產是否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來判斷,而不是以知識產權的取得來判斷。因此,甲方婚前取得知識產權,但財產性收入(報酬)未確定,婚後財產性收入確定並實現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婚前財產收入明確,婚後實際取得的,才是甲方的個人財產..比如稿酬的金額和幣種在婚前已經確定,可以由A獲得,但由於其他原因,A在婚後實際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