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壹條 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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