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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訴訟糾紛中哪些情況第三人是免責的

知識產權訴訟糾紛中以下情況第三人是免責的:

能證明具有合法來源的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產品的使用者或銷售者主觀上的“善意”行為。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來源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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