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和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件;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可以起訴,也可以起訴自己)
八類:輕傷;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放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偵查的案件。這種案件被稱為“公訴轉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