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使用權的許可方式有三種,分別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普通許可指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合同規定的區域內使用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許可人保留在該地區使用知識產權並與第三方簽訂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 商標 ;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