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部分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專屬於權利主體。未經債權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