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壟斷,應該是指我國法律規定的壟斷行為;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
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是指正常的,限制他人生產、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專利產品。
中國法律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而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是為了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的不利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