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說的壟斷應該指的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
普通意義上的壟斷市場,指的是是正常的,限制他人生產、銷售、使用、許諾銷售專利產品。
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四)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而《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有明確規定: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