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因利用這些知識產品而使知識產品的所有者依法獲得壹定財產利益的權利,如稿酬、專利轉讓費或使用費、商標轉讓費或使用費、因發現或發明而獲得的報酬、獎金,這些財產屬知識產品所有者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