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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仲裁有壹些理論上的障礙是什麽?

以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主要的理論障礙有兩點:

第壹,依據傳統理論,仲裁方式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不能適用於侵權糾紛。

第二,知識產權往往需要通過行政授權方式取得。因行政權授予的權利產生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時會面臨著仲裁如何與行政程序進行對接的問題。

這兩個問題的邏輯層次是,第壹個能否做的問題,也就是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行性,第二個是怎麽做的問題,也就是在具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如何創新仲裁制度以適應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特點。

擴展資料:

從某種意義上講,知識產權的多少,體現了壹個國家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等水平的高低。知識產權糾紛的大量出現,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的繁榮,也反映了壹定矛盾和沖突的存在。這些矛盾和沖突如果得不到正確、及時的解決,必然影響知識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因此,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平息有關紛爭,具有重要意義。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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