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作品發表權。
第二,作者的署名權。
第三,作品修改權。
第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著作權中的第五項至第十七項權利屬於財產權。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本質區別在於人身權不可轉讓和剝奪,而財產權可以由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