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無法取得證據,也無明確的證據線索,那麽人民法院可以拒絕依職權調取,也可以提醒當事人在落實了具體線索之後,再行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及待證事實、當事人的證據持有情況、舉證能力等,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