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直播間經營者、營銷者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違反《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二)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或者誤導用戶;(三)營銷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4)交易、關註、觀點、喜歡等虛構或篡改的數據流量;(五)明知或者應知他人有違法或者高危行為,但仍為其宣傳、引流的;(六)騷擾、誹謗、辱罵和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七)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等。;(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