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種權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壹樣,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壹種形式。
植物新品種不是發明,而是對現有植物的改良和利用。它們不能以工業化方式生產,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創造性,因此不受專利法的調整。
與發明專利相比,植物新品種的核心是轉化,後者的核心是創造。前者強調結果,後者強調程序;前者追求穩定,後者追求發展;前者的特點是特異性,後者的特點是創造性和實用性。
申請植物新品種的意義;
讓育種者享有專屬權利,促進育種的積極性;
獲得植物新品種權,既能體現品種本身的應用價值,又具有宣傳作用;
明確權利邊界,讓品種權人在面對侵權時能夠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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