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動產質權的生效的時間是,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法律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權利質權的生效時間:1、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