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44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完成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