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內容是指需要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的具體規定是:
(1)必須是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適用於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在產品的形式、圖案、色彩或者其組合上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對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第壹,科學發現;
第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第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動植物品種;
第五,由原子和變換得到的物質。
上述科學發現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動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