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幹涉。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擴展數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參考資料: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新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