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尚未加入《羅馬公約》,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國需承擔該公約的實體性義務。
2018年5月28日,《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把《保護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中對歌唱家及演員的保護進行了現代化更新,授予了表演者在已錄制和尚未錄制表演中的經濟權利以及某些精神權利,規定保護期必須至少為50年。
基本內容
國民待遇原則。任何壹個成員國均應依照本國法律,給予其他成員國的表演者、錄音制品錄制者及廣播組織,以相當於本國同類自然人及法人的待遇。
但對於上述三種不同的專有權所有者,在國民待遇上作了三種不同規定。表演者依照公約享有國民待遇的條件是:表演行為發生在其他任何壹個成員國內(如發生在本國自不待言);表演活動已被錄制在受公約保護的錄音制品上,表演活動雖未被錄制,但在受公約保護的廣播節目中廣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