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法院負責審理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刑事法庭負責審理經濟和財產犯罪案件。
第壹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普通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房地產及相關案件。
第三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金融投資糾紛。
第四條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普通經濟糾紛和破產案件。
第五條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行政法院負責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
審判庭負責審理再審案件。
上訴審查庭負責處理當事人的上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執行法院負責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和其他法律文書。
綜合部門:辦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紀檢組(監察室)、司法警察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