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和發展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合理布局和均衡發展。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對律師執業的內部管理和監督,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犯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和指導。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