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該案例而言,法律並沒有對雙方離婚離婚時“農村股份”如何分配,進行明確的,細化的規定。但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也就是說,雙方在離婚時,應該本著對***同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
同時,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對***同財產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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