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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可以和作為夫妻的財產分割嗎?

法律解析: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收入的壹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形式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本人。因此,男女雙方婚後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公積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案件中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時要嚴格區分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的,只能分割婚後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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