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情形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附送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