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許可人、被許可人、主分類號、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備案日期。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後變更、註銷以及撤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相應登記和公告。
第十七條
實施許可的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或者訂立解除協議後30日內持備案證明、解除協議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