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壹部分壹並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壹個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並報原登記機關核準。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
所以,如果索尼(母公司)願意將子公司的名字壹起轉讓,法律上是不禁止的。
但即使索尼(母公司)同意轉讓,且受讓公司在市場實際使用該名稱的過程中存在市場混亂,工商機關仍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進行查處。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工商機關也可以依職權認定為不適當的企業名稱,並予以更正。
第二,關於商標
商標和企業名稱分別是獨立的知識產權。除非經索尼商標持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索尼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此外,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如果索尼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即使在不同的、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造成市場混亂,也是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