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思想、表達二分法是被許多國家接受的判斷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理論。這壹理論主要來源於國際條約。根據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9條第2款的規定,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達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根據該理論,前人寫了諜戰劇,不能阻止後人接著寫諜戰劇;前人寫了羅密歐與朱麗葉式的愛情故事,不能阻止後人寫類似的愛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壟斷思想,否則將阻止人類進步。在我國法律實踐中,法院也多次根據該理論對作品的保護範圍作出判斷。
《伯爾尼公約(1971)指南》中指出:“能受到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我國是《伯爾尼公約》和WTO組織的成員國,當然在自己的國內法中應當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並且,國務院《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這就意味著我國著作權法對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要求是有壹定的表現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