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的行為應該屬於從立體到立體的復制以及立體到平面的復制。對於雕塑本身來說,我們只需要強調結果就行了,即立體到立體的復制。而對於宣傳畫等就是立體到平面的復制了。雖然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的規定可以合理的臨摹和繪畫,但是被告的行為已經超過了臨摹和繪畫,通過復制的形式在謀取利益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3)對於臨時復制,也就是說緩存,現在還是壹個爭議的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不屬於法律上的復制。因為現在的技術根本不能實現沒有緩存就在線看電影等的。對此也規定為法律上的復制,可謂是強人所難。